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城寨乡南凹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国立,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军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行某某城寨乡南凹村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阳
书记员:岳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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