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地址:定兴县107国道北大街33号。
负责人韩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理人张快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斌 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 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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