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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曹军民(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周治国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点军区总工会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民,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治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儿童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1元,减半收取计277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1元,减半收取计277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丹

书记员:范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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