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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代表人:孙传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正臣,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泽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奇彬
审判员  李宝奎
审判员  朱 倩

书记员:石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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