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节,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三分之二产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2、判令被告黄某某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某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之女。上海市浦东新区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2008年2月18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男方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仍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在上述房屋的产权份额变更给男方。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配合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黄某某未到庭亦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某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之女。上海市浦东新区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2008年2月18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男方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仍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在上述房屋的产权份额变更给男方。至今,被告仍未配合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9年4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履行相应的义务。故两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按份所有,其中原告张某某享有上述房屋的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原告张某某享有上述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6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张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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