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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卫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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