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勇,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施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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