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叶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梁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梁某某、王某某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梁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某某、王某某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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