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荣,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闫 刚 审判员 望 胜 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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