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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祥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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