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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叶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祥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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