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码xxxx,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骆群英,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2272919771017122X,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13416M。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骆群英与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骆群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骆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骆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骆群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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