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汪某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XX号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张某某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4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汪某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XX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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