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张某某、宓某某与被告潘某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潘某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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