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广全,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郝某某村委会)、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良、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宝刚、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为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辖区的村民。按照村集体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原告张某某于1999年1月1日承包了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3亩,四至为:北至张发、南至张兴、西至渠、东至道。2001年春天,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就该地块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方式为:将原承包人即原告张某某的名字进行了涂改,将承包方改为了被告张某某(证人武某、张某1证实)。后原告曾找到该村原被告村党支部书记张海要求要回该承包地,但被告张某某没有同意(证人张某2证实)。现原告以自己的承包地是交给被告代耕,且没有书面向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放弃耕种,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就该块土地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该承包地。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权按照国家政策承包经营土地。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和当时的村干部均认可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对原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进行的更改,即认可该诉争土地3亩系原告张某某初始承包,况且被告未提交原告张某某已经放弃耕种的书面申请以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原始记录;另外,公证单位定兴县定兴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公正是1999年1月1日针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鉴证,故二被告就该诉争土地所签订的更改承包人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返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张某某、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涉及原告承包的3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三亩承包地(四至为:北至张发、南至张兴、西至渠、东至道),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定兴县定兴镇郝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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