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占杰,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261号3楼。
负责人:严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云静
书记员:韩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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