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窦某某
许某
刘某某
许某甲
许某乙
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售货员,住黄骅市。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黄骅市。
被告:刘某某,女,1941年8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黄骅市。
被告:许某甲,女,1996年2月出生,汉族,学生,住黄骅市。
被告:许某乙,男,2002年5月出生,汉族,学生,住黄骅市。
以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售货员,住黄骅市。
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刘某某、窦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刘某某、窦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刘某某、窦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刘某某、窦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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