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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某某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郭文阁
审判员:王吉洪
审判员:田金峰

书记员:高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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