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花、武江,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国产兰肷皮褥款422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办瑞强皮草收购各种皮货。在2011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收购国产兰肷皮褥,价格为每条210元的136条、价格为每条190元的45条、价格为每条140元的37条,共计价款4229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货收据。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被告至今未给结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屈强未提交答辩意见。王某某认可原告所诉的事实及欠货款金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任强与王某某为夫妻关系。2011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收购国产兰肷皮褥,其中价格为每条210元的皮褥136条、价格为每条190元的皮褥45条、价格为每条140元的皮褥37条,共计货款4229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货收条。被告收货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上述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货收条1份、原告及王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收货收条及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屈强、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应从立案之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给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屈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皮草生意时所欠货款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屈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人民币42290元及该款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62元,由被告屈强、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孙莉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