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余祖海(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梁某某
张耀
张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长江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5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余祖海,系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收除民事调解书之外的法律文书。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退休工人。
被告张耀,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5日,湖北省郧西县人,职工。系被告张某某、梁某某之子。
被告梁某某、张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长江,系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收集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梁某某、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其与被告系亲属关系,且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初步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永宝
审判员:李裕强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赵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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