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兰
宋继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李某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宋继红(代理权限:代为进行和解等),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张建兰为与被上诉人李某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建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继红,被上诉人李某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张建兰口头辩称,原告所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金额、过程都属实,但我转租给王成由其支付租金1万元给原告,后王成说又支付原告租金8000元,故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
原审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李某付与被告张建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张建兰承租原告李某付位于随州市解放路随州文化娱乐中心东幢1层31号经营门面房1间(框混结构,面积约45.9㎡),租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租金18000元,租金支付方式在2013年9月30日内一次交清全年租金18000元,即采取先支付1年租金在租用房屋的方式。同时约定如被告转租必须经原告同意,并由双方共同办理转租手续。被告若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或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屋年租金总额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周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赁房屋,向人民法院申请违约责任和索赔。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房屋交付被告租用,张建兰向原告李某付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房租1万元,下欠租金8000元。后被告张建兰将该该房屋转租给他人,同时要求他人将下欠租金直接支付给原告,但其转租行为未告知原告李某付。2014年9月,因被告尚欠8000元租金,且第一年房屋租赁已到期,原告遂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原下欠租金8000元并支付第二年租金18000元,被告以已转租给他人,其租金应由他人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房租,原告索要房租无果,遂诉至本院。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张建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张建兰负担。
审判长:姚仁友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张欢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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