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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窦宏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窦宏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西关村西南,组织机构代码74846842-0。
负责人:刘瑾,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洪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窦宏宇、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与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及经济赔偿凭证均系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两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丹华驾驶被保险车辆于2014年5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张丹华于2014年5月12日给付三者方马玉福赔偿款5000元,故被告抗辩主张对被保险车辆于2014年5月1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三者方损失不予认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被告虽抗辩主张车损数额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亦未提供充足证据反驳原告提交的车损公估报告,被告的该抗辩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公估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且原告提交的公估费、施救费票据可以证实其已实际支付的公估费、施救费数额,故被告抗辩主张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施救费数额过高,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张某某保险赔偿金2000元;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原告27715元(车损24405元+施救费2500元+公估费81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原告3000元(房屋损失5000元-交强险2000元);合计32715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保险赔偿金3271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与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及经济赔偿凭证均系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两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丹华驾驶被保险车辆于2014年5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张丹华于2014年5月12日给付三者方马玉福赔偿款5000元,故被告抗辩主张对被保险车辆于2014年5月1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三者方损失不予认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被告虽抗辩主张车损数额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亦未提供充足证据反驳原告提交的车损公估报告,被告的该抗辩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公估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且原告提交的公估费、施救费票据可以证实其已实际支付的公估费、施救费数额,故被告抗辩主张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施救费数额过高,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张某某保险赔偿金2000元;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原告27715元(车损24405元+施救费2500元+公估费81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原告3000元(房屋损失5000元-交强险2000元);合计32715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保险赔偿金3271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洪艳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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