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涿州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7元,减半收取4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虹 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 人民陪审员 赵 兴
书记员: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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