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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徐红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徐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徐红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瑞果

书记员: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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