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张建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河县科协工作人员,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本科学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梅,女,系高某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勋、被告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梅、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原告合伙退伙前承包种植的县旧城区全部树木出卖后应得价款605,587.5元(其中先支付原告210,000元,剩余部分按收购方付款时间由被告给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合伙植树协议书》,约定由二人合伙承包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植树项目。2005年3月16日,由原告出名与新河县城乡建设局签订《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植树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原来种植的树木城建局无偿转让给原告,承包后的植树权、管理权及收益归原告所有,承包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定共同投资购买了树苗,经过几年努力,树木的成活率达到了发包方的要求。2009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张建武关于县城旧城区退伙的协议》,协议约定退伙前合伙种植的所有树木,减去该树木今日以后管理的所有费用,出卖后的价款按原告35%、被告65%的比例分配。2015年6月,新河县政府相关部门以1,730,250元价格收购了原被告合伙承包范围内的树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并决定分三次付清。现被告已经支取了先期给付的600,000元收购款,却不按退伙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应得款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高某某辩称,原被告协商合伙承包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植树项目,并由张某某出面与新河县城乡建设局签订《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植树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双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进行了清理和出售,所得款项购买并种植了合同约定的速生杨、速生柳,余款双方进行了分配。2009年县政府不再允许出售树木,还要加大绿化力度,张某某见无利可图,于2009年12月18日与我签订退伙协议,2010年12月10日双方结清账目后,我给张某某5,000元其彻底退出合伙。根据与新河县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植树承包合同书》,在承包范围内原告退伙前,原被告种植的树木是杨树和柳树,根据杨树和柳树的生长速度,从2005年到2015年,杨树平均胸径增加3040厘米,柳树平均增加5060厘米。结合新河县城建局树木汇总表,胸径超过30厘米的杨树49棵,柳树111棵〔振堂路(迎宾街安新线)38棵不在合同范围内,还有7棵是被告自己种植的〕中的66棵是合伙种植的,即使不认定张某某在2010年彻底退伙,按照回收价格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张某某应分得数额为20,527.86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答辩理由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在开庭时申请证人董某、张某1、郑某1、焦某、李某、张某2出庭作证,为查明案情,本院依法准许。董某证实为原告在新兴街刨过法桐树,哪一年刨了多少棵记不清楚了,对该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张某1、张某2证实在原被告合伙期间,原告曾雇佣二人为其合伙种植的树木进行管理,证人焦某证实在原被告合伙期间曾见到原告管理树木,对以上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郑某1证实2014年为原告在新兴街南头刨法桐树38棵,李某证实2014年4月代表同晟公司在城东收原被告法桐树100来棵,对以上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亦予以确认。上述证人证言虽然真实,但并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即不能证实新河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年6月1日出具的“街道树木汇总表”中统计的法桐树是原被告合伙期间种植,也不能证实该统计表中其他树木也是原被告合伙期间种植。
二、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及提交的证据:1.证人证言:证人申某出庭证实在2014年受高某某雇佣,在新华路为其种树、管理树木;证人郑某2出庭证实从2010年到2012年为高某某在滏东街、振堂路、裕华路、文化街看树、保养树,树的品种有杨树、梧桐树、白蜡等;证人赵某出庭证实在2005至2012年期间受高某某雇佣为其种树、管理树木,树的品种有柳树、杨树、法桐、白蜡等;对上述三个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采信。2.被告提交的书面证据:(1)被告提交的合伙种植及其个人种植树木数量统计表,因该统计表系被告单方制作,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退伙后,被告经营期间的管理费用情况,由于被告主张在承包范围内原告退伙前,原被告种植的是杨树和柳树,而其所列举的植树管理费用中不仅包括其主张的两种树木的管理费用,还包括其自己种植的其他树木的管理费用在内,对于其主张的杨树和柳树的管理费用是多少无法确定,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3)速生杨、速生柳的生长资料,因只是理论推测,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合伙植树协议书》,约定由二人合伙承包种植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植树项目,由原告出名与新河县城乡建设局签订合同。2005年3月16日,原告与新河县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植树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为光明路以北,迎宾街以东,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承包范围内现有树木无偿转让给原告,承包后的植树权、管理权、所需投资、收益归原告所有;原告所种植树木品种西环为速生杨,城区为速生柳;承包期限为50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定共同投资种植树木,并在合伙承包期间对所售树木收入进行了分配。2009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张建武关于县城旧城区退伙的协议》约定,从今日起,县城旧区全部树木的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归高某某一人所有;退伙后的投入由高某某一人承担,新种植的树归高某某一人所有;以前合伙种植的所有树木,减去该树木今日以后管理的所有费用,出卖后净利的0.35归原告所有,0.65归被告所有。由于政策原因,新河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1日,以1,730,250元价格收购了原被告合伙承包范围内所有树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合伙期间种植树木的品种,以及退伙时约定的35%归原告所有,65%归被告所有的分配比例是否已包含退伙后树木的管理费用。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原告与新河县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植树承包合同书》第三条第四项的约定,“乙方必须按照规划在2005年4月内完成植树任务,树木品种西环为速生杨,城区为速生柳。”,而新河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街道树木汇总表”显示,该局于2015年6月1日以1,730,250元价格收购原被告合伙承包范围内所有树木中不仅包括这两种树木,还包括其他种类树木,故原告要求按全部树木价款进行分配的主张不能成立。参照上述“街道树木汇总表”,柳树售价为551,350元,杨树售价为54,150元,所有的两种树木价款合计为605,500元,虽然高某某辩称安新线至迎宾街路段的柳树以及时代路至光明路路段的柳树、杨树不在合同范围内,应予从总价款中扣除,“街道树木汇总表”附表中的第7、8个树木清单中也显示所统计的范围大于《新河县城区道路两侧植树承包合同书》中的统计范围,但具体有多少棵树高某某并未提供确切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09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张建武关于县城旧城区退伙的协议》第三条约定,“以前合伙种植的所有树木,减去该树木今日以后管理的所有费用,出卖后净利的0.35归原告所有,0.65归被告所有”。从该约定内容可见,分配比例中并不包含树木的管理费用。虽然树木的生长确需浇水、喷药、修剪等必要的管理,也必然产生一定的管理费用,因张某某退伙后双方合伙期间的种植的杨树、柳树按退货协议约定系由高某某管理,其应对这两种树木后期的管理费用承担举证责任。鉴于高某某列举的管理费用为所有树木的管理费用,对于其主张的杨树和柳树的管理费用是多少无法确定,其亦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某应分得的卖树款为605,500元×35%=211,925元,对于张某某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共给付原告张某某卖树款211,925元,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先支付原告张某某应给付卖树款的35%即74,173.8元,剩余部分按收购方付款时间由被告高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6,856元,被告高某某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海峰 审 判 员  安双立 人民陪审员  郭月芬

书记员:庞华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