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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唐县军城镇稻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唐县军城镇稻园村村民委员会
刘宏昌(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军城镇稻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占都,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宏昌,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县军城镇稻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的证据,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唐县军城镇稻元村村民委员会,而原告起诉的却是唐县军城镇稻园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唐县军城镇稻园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的证据,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唐县军城镇稻元村村民委员会,而原告起诉的却是唐县军城镇稻园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唐县军城镇稻园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审判长:王庆龙
审判员:王天龙
审判员:安立国

书记员:万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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