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
被告陈群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籍贯四川省武胜县,现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群英、冀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群英、冀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群英、冀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宇
书记员:邵天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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