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陈群英、冀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
被告陈群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籍贯四川省武胜县,现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群英、冀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群英、冀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群英、冀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宇

书记员:邵天缘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