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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孙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李元璋(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元璋,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庆国
审判员:董晓勇
审判员:王晓楠

书记员: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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