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乌马河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11月15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上甘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林,系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乌马河区支行。主要负责人:哈丽丽;职位:支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672940740J。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上甘岭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住伊春市上甘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文(系张钊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上甘岭区。第三人:李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上甘岭机关工委主席,住伊春市上甘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系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乌马河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2日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12日做出军二一一[2018]文司鉴字第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050元,均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徐苇兰
审判员  庞志军
审判员  许 莹

书记员:郑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