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西县。

本院受理张某某诉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怀臣独任审理。原告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本院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怀臣

书记员:赵秀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