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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秦改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改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改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玲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代理人马晓飞、被告秦改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2013年11月份两人散伙并清算,清算结果是被告秦改成给原告张某某现金9.65万元,之后截止到2016年6月9日被告秦改成共计给付了原告张某某59040元。2016年6月9日,被告秦改成为原告张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新华营张某某现金37460元(叁万柒仟肆佰陆拾元正),(以前条作废)欠款人:秦改成,证明人:郭金峰,2016年6月19日”。
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原系合伙关系,后双方散伙并进行了清算。被告秦改成已经支付了原告张某某59040元,现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秦改成履行给付剩余37460元的义务是其合法权益,应予支持。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改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37460元。
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被告秦改成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闫玲玲

书记员:胡晓晓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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