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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