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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明、代某某等与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应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应明、代某某与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张应明、代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应明、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和群

书记员: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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