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巨鹿县。
被告:王某某,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籍贯:南宫市。
被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南宫市。
张某某与谷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以已私下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沛珍
书记员: 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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