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荣安(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索某某
贾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
原告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荣安,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男,50岁,住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索某某与被告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索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索某某承担。
审判长:边春晖
审判员:王昆仑
审判员:田新伟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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