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庆生、张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庆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张庆生(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庆生、张某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张庆生、张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张庆生、张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庆生、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曲昱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