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河南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文坤,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妍,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河南屯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保秀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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