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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与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方亚文
欧阳建胜(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闫铭钊(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方亚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
委托代理人欧阳建胜,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
法人代表人郑永刚,男,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铭钊,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方亚文诉被告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9日、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欧阳建胜、被告开发区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闫铭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方亚文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依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人民币,于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人民币。法庭审理中,二原告认可诉请的协议中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均已履行完毕,但被告未能依协议约定期限向二原告交付拆迁补偿款系违约行为。双方对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二原告按双方约定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77,698.89元(2014年6月30日给付50万元,逾期15天,产生违约金1,166.67元;2014年9月1日给付50万元,逾期75天,产生违约金5,833.33元;2014年9月23日给付10万元,逾期98天,产生违约金1,524.44元;2014年10月13日给付10万元,逾期118天,产生违约金1,835.56元;2014年11月20日给付80万元,逾期155天,产生违约金19,288.89元;2015年2月15日给付1,699,400元中,欠付中第一期50万元,逾期240天,产生违约金19,127.78元,欠付第二期中100万元,逾期180天,产生违约金28,922.2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方亚文逾期付款违约金77,698.89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缓交),退还原告张某某、方亚文29,057.53元,由被告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742.47元。(执行时一并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方亚文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依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人民币,于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人民币。法庭审理中,二原告认可诉请的协议中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均已履行完毕,但被告未能依协议约定期限向二原告交付拆迁补偿款系违约行为。双方对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二原告按双方约定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77,698.89元(2014年6月30日给付50万元,逾期15天,产生违约金1,166.67元;2014年9月1日给付50万元,逾期75天,产生违约金5,833.33元;2014年9月23日给付10万元,逾期98天,产生违约金1,524.44元;2014年10月13日给付10万元,逾期118天,产生违约金1,835.56元;2014年11月20日给付80万元,逾期155天,产生违约金19,288.89元;2015年2月15日给付1,699,400元中,欠付中第一期50万元,逾期240天,产生违约金19,127.78元,欠付第二期中100万元,逾期180天,产生违约金28,922.2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方亚文逾期付款违约金77,698.89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缓交),退还原告张某某、方亚文29,057.53元,由被告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742.47元。(执行时一并收取)

审判长:刘丽
审判员:王春蚕
审判员:陈昊罡

书记员: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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