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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代理人:冯东胜,男,晓时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金光
审判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书记员: 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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