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肖某某、高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高某娟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涛、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
被告高某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高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姚静、被告高某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欠原告张某某款360000元至今未还,有被告肖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属于违约,对造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被告肖某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60000元的民事责任。因被告肖某某与被告高某娟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所诉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高某娟称原告所诉借款系被告肖某某的个人行为、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高某娟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6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700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肖某某、高某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欠原告张某某款360000元至今未还,有被告肖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属于违约,对造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被告肖某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60000元的民事责任。因被告肖某某与被告高某娟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所诉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高某娟称原告所诉借款系被告肖某某的个人行为、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高某娟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6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700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肖某某、高某娟共同负担。

审判长:王国海
审判员:高燕
审判员:唐月明

书记员:胡玲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