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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志,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枣强县人,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撤诉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书记员:李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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