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志,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枣强县人,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撤诉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书记员:李晓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