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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每年承担原告的赡养费489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妻生有三子,一子小时候被他人收养。目前两个儿子即大儿子张某某(被告),二儿子张志军,均已成人立户。现原告妻子去世,原告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在被告赡养时,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房屋环境恶劣危险,无法居住,同时对原告态度蛮横,不能尽到赡养义务。现被告已81岁高龄,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张某某辩称,父母和两个儿子在1991年分家,原告一直养老。分家时被告没有分到房子,被告自己盖的房子。后来被告为原告在自己房子前盖了一间房子。原告说不能在哪儿住,但房子周围都有人居住,因此被告尽到了赡养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应有两个儿子赡养,因被告为原告提供的住房环境不好,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经调解被告不同意原告居住在自己楼下,坚持让原告住在家外单独的一间屋子。

本院认为,儿女对父母行孝道乃天地之经义,被告因一己之私不让原告住在自己楼房,使父亲不悦诉至本院,坚持向其索要赡养费。被告行为无论是家庭伦理还是从法律层面均不能支持。因此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98元,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赡养费即489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每年12月31日前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4899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立克

书记员:闫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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