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甘兴江
赵连勤
郭志强
甘新德
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甘义庄村村民委员会
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甘兴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赵连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郭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原告:甘新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甘义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甘义庄村。
负责人:陈汉贵,该村村委会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甘兴江、赵连勤、郭志强、甘新德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甘义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甘兴江、赵连勤、郭志强、甘新德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甘兴江、赵连勤、郭志强、甘新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甘兴江、赵连勤、郭志强、甘新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张某某、甘兴江、赵连勤、郭志强、甘新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甘兴江、赵连勤、郭志强、甘新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甘兴江、赵连勤、郭志强、甘新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张某某、甘兴江、赵连勤、郭志强、甘新德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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