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韩保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70号。
负责人袁卫忠,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折振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受伤正在治疗,不能作伤残等级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志军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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