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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建民
书记员: 孙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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