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杨玉花,农民。
原告:张某甲。
原告:张某乙。
原告:张某丙。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法定代理人:杨玉花,系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之母。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负责人:马欣,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延保救援服务集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旺岗8号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杨玉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延保救援服务集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杨玉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杨玉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杨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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