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系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岳某某,男,住铁力市。
被告岳某某,男,住铁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岳某某、被告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00元,减半收取1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发亮
书记员:谢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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