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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卧龙街11号。负责人:王金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博,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56号。负责人:李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选择保险合同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计832元,由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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