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马元贵(河北廊坊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
孟淑兰
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淑兰。
委托代理人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丰盛路测绘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府,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淑兰、廊坊市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庭下补充证据,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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