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发
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杨某改
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广发,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改,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张广发与被告杨某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张广发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广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计2254.50元,由张广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广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计2254.50元,由张广发负担。
审判长: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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