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国
武亚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刘士乾(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西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平国。
委托代理人武亚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士乾,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某某村民委员会。
地址:元氏县。
负责人张永力,职务主任。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平国与被告张某某、西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景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平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亚强,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乾到庭参加诉讼,西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平国诉称,与被告张某某系同胞兄弟。
1984年我村为没赶上分地的孩子们补分地,其中包括我儿子张江波,当时在小荒地给我家补1.6亩地。
分地后,我通过村委会同意和地邻张强彦、张文法进行了调换,这样我的地兑换到八里沟和我原来八里沟的地成为了一整块。
然而被告张某某却横加干涉强行耕种,为此我曾经进行诉讼,因证据不足不能胜诉。
现在我经过调取相关土地承包合同发现,我村村委会将我上述的土地中的1.6亩在1999年第二轮延包时,和被告张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将承包人登记到被告名下,承包地数额1.6亩错误登记为1.5亩。
我多次寻求解决,被告张某某拒不归还,时至今日已达十五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1999年4月1日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八里沟”的1.5亩土地承包协议无效(其他诉讼请求已在庭审中不再主张);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我国相关政策。
该案合同的双方是二被告,与原告无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且本案涉及的承包地是被告父亲交给被告耕种的,原告两次起诉要地,两次撤诉,现在原告再次起诉是属于重复起诉,并且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西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记载错误的,应提交相关证明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更正。
原告张平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实为要求更正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平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平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记载错误的,应提交相关证明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更正。
原告张平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实为要求更正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平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平国。
审判长:王景林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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